《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按照實施更加規范、要求更加明確、準入更加便捷和運行更加高效的原則,對《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內容主要涉及告知承諾制度、實施范圍、優化服務、固化疫情防控措施等四個方面:
(一)明確資質認定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的要求。
為避免重復審批,解決資質認定事項范圍不統一問題,在《辦法》第五條中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事項清單,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實行動態管理”,從制度層面明確依法界定并細化資質認定實施范圍,逐步實現動態化管理。
(二)明確實施告知承諾的程序和要求。
依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改革文件的要求,總結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試點情況,在《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可以自主選擇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同時,在第十二條規定了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更多選擇。
(三)固化優化準入服務便利機構的措施。
《辦法》第一條中將“優化準入程序”作為本次修改的立法目的,并明確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應當遵循“便利高效”的原則。同時,對優化準入服務,便利機構的具體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明確提出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推行網上審批,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頒發資質認定電子證書;二是進一步壓縮了許可時限,審批時限壓縮至10個工作日內,技術評審時限壓縮至30個工作日內;三是對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四)固化疫情防控長效化措施。
為應對新冠疫情,服務復工復產,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對現場技術評審環節進行了優化,推出了遠程評審等有效措施。此次修改在涉及現場技術評審的條款中對“遠程評審”的方式予以了明確,使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長效化。同時,為應對突發事件等工作需要,增加了“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公布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臨時承擔應急工作?!钡臈l款,以保證應急所需的檢驗檢測技術支撐。
此外,為強化檢驗檢測機構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將《辦法》中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調整至《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一)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的主體責任。
《辦法》強調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并明確除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外,還須依法承擔民事、刑事法律責任。作為部門規章,《辦法》主要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違反從業規范的行政法律責任進行具體規定。而依據《民法典》及《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對其違法出具檢驗檢測報告造成的損害應當依法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規定,對虛假檢驗檢測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26日,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將環境監測虛假失實行為明確作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適用對象。
(二)關于檢驗檢測從業規范。
《辦法》對檢驗檢測機構在取得資質許可準入后的行為規范進行了系統梳理,明確了與檢驗檢測活動的規范性、中立性等有重大關聯的義務性規定,包括檢驗檢測活動基本要求、人員要求、過程要求、送樣檢測規范、分包要求、報告形式要求、記錄保存要求、保密要求、社會責任及行政管理要求等。而對于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許可的取得、使用及能力維持要求,仍由新修訂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進行調整。
(三)關于打擊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行為。
《辦法》將嚴厲打擊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作為最重要的立法任務。目前,《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監管實踐中難以界定并區分不實、虛假與一般性違法違規行為。因此,《辦法》第十三條列舉了四種不實檢驗檢測情形、第十四條列舉了五種虛假檢驗檢測情形,充分吸收采納了監管執法中的經驗做法,有利于檢驗檢測機構明確必須嚴守的行業底線,也有利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突出打擊重點。
(四)關于落實新型市場監管機制要求。
為加快推動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建設,提升系統性監管效能,《辦法》對檢驗檢測監管體制和監管職權進行了重新梳理,對多種新型監管手段進行了規定。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與重點監管、分類監管、信用監管有機融合。重點突出信用監管手段的運用和銜接,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將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推動檢驗檢測監管信用信息歸集、公示,也為下一步將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進行失信懲戒提供了依據。
(五)關于違法違規法律責任。
對于檢驗檢測機構違反義務性規定的情形,《辦法》區分風險、危害程度,采取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方式。一是依法嚴厲打擊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行為。強調對《辦法》列舉的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實施吊銷資質或證書等行政處罰。二是督促改正較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掇k法》僅對可能損害檢驗檢測活動委托方或不特定第三方權益、較易引發爭議的一般違法行為設置處理處罰規定,包括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實施檢驗檢測尚未對結果造成影響的、違規分包、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規范等。三是提醒糾正一般性違規事項。對于違反一般性管理要求的事項,指導監管執法人員采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